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明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殷玉琴,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明彦与被执行人殷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殷玉琴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明彦借款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即付清。二、本案受理费580元,由被执行人殷玉琴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玉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明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2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电子送达。
2.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殷玉琴银行存款1538.51元,车辆、房产情况,经反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殷玉琴在本院涉案较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殷玉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已将被执行人殷玉琴在(2020)甘0724执55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5.2021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380元,执行费521元,执行到位1538.51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