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某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黄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覃某芳与被执行人黄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3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7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被执行人利息3325元,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350元及执行费670元,共计62020元。被执行人主动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