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生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洪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洪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2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返还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764.50元,由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7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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