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灿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被告:郑超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陈灿锋与被告郑超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灿锋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灿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陈灿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映 君 人民陪审员 吴 宏 佳 人民陪审员 吴 盛 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辛丽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