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5MA6G0NUY4E。 经营者:张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系张友新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天龙,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甜 书 记 员 韩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