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建平罚金一案,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平缴纳罚金3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1.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平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微信)账户有存款821.75元,本院依法划拨,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李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李建平居住地大杨树镇新华街社区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5.经询问被执行人李建平,李建平述其现在无固定职业,仅靠打零工生活,申请分批缴纳罚金,已缴纳12000元。尚有罚金22178.28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