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云云,男,汉族,现住昔阳县。
被告:孔维,男,汉族,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田云云与被告孔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维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截止2021年2月19日利息约12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28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现金30000元,借期一个月。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均未果,被告现还存在转移资产和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孔维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田云云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1张,其内容为,今借到田云云现金叁万元整期限一个月即2020、10、28日至2020、11、28日。借款人孔维。
2、原告田云云与被告孔维微信聊天记录5张,证实原告田云云转给被告孔维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和现金给付的方式,共计借给30000元。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借到田云云现金叁万元整期限一个月即2020、10、28日至2020、11、28日。”的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借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田云云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田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孔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