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泰峰铜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744111889,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北代乡。
法定代表人:栗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佩,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悦成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Q5KXM46,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凌城镇工业园经三路与纬八路交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省武强县泰峰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武强县泰峰铜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悦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省武强县泰峰铜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9元,由河北省武强县泰峰铜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