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赵洪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汉族,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蔡孝成与被告赵洪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旭东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孝成以被告与被告赵洪忠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孝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旭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