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旺朗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 被告:武建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陕西省泾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次旺朗加与被告武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4日,原告次旺朗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次旺朗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旺朗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次旺朗加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斯朗曲珍 审 判 员 王 宗 对 人民陪审员 泽旺永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