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高新区香格里拉广场商务一期公寓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MBY08L。
法定代表人:孙孝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顶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3873428Y。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4356.56元[其中支付货款161300元、违约金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3486.56元(以31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57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