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若羌县美廉福超市。

经营者:郭根毅,男,汉族,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军龙,男,汉族,1974年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若羌县美廉福超市与被执行人李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248元,执行费54元,合计10302元,被执行人李军龙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李军龙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予以公布。

5.于2021年5月11日到36团米兰社区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军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1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若羌美廉福超市反馈执行结果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诉,被执行人李军龙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洪禄

审 判 员 沈国华

审 判 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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