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同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来,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现羁押于湖北省咸宁监狱,
被告:李华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峥,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
法定代表人:樊庆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同兰与被告蔡谦、李华琴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蔡谦在监狱服刑、另有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