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女,仡佬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张国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审理经过
李玉与张国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熊与申请人李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国熊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6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元给申请人李玉。申请执行人李玉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324执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