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昌玲,女性,1973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紫云县。
被执行人:张照亮,男性,1978年03月20出生,汉族,住紫云县。
被执行人:王洪,男性,1980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紫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5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任昌玲与张照亮、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张照亮、王洪应向申请执行人任昌玲支付人民币1450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6.5元,申请执行费2075元,总计150601.5(未将利息计算在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照亮、王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01.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