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李晓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原审被告: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假日酒店),所在地:西峡县世纪大道文体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方济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方济维,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原审被告:程义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勇与被告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方济维、程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1323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