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科员,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护林员,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尖山林场。
被执行人:井某甲(王某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尖山林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某、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井某甲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井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井某、李某土地承包费200,000,00元及利息,但其仍末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9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某、井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黑8101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末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