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马丽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荣,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格朗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艮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马苗荣、马丽玲、项勇与安徽格朗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建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马苗荣、马丽玲、项勇股权转让款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20元、执行费15455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应尽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且抵押期限即将届满,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的房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