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积良、尹苗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飞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周飞申请再审称,一是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自己是经被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潘宗国招聘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共服务平台招商办主任,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按照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提成。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规定和指示工作。被申请人有义务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再审申请人自入职后就一直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故意拖延拒绝,称往常都要经过三个月的考验才可签订合同,也不支付再审申请人工资及提成,此种做法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的问题。再审申请人称自己之前提供的证据之所以是复印件,是因为原件在对方手里难以获取,他们不愿意提供原件,导致法院据此复印件来判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认为没有证据链的关键所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邀请其加入微信群,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肯定是经过验证身份才能进群,再审申请人作为创业导师肯定与用人单位有关系,因此证明员工的材料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再审申请人没有考勤记录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见得被申请人就是希望钻漏洞而不支付提成。本案中被申请人故意不提供证据原件,让再审申请人收集不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辅助,否则会让再审申请人的诉讼道路更艰难漫长。三是关于工资及补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离职证明文件,结算再审申请人工资及业绩提成,支付再审申请人解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结算工资及支付提成、经济补偿,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5952号民事判决;请求法院改判被申请人海南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301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4301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海南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参加听证,未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
再审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海口市创业项目申报表两份,拟作为新证据,说明其已做的工作,但又说明其在二审时已经提交过了。由于再审申请人说明在二审时已经提交过海口市创业项目申报表两份,且经查,二审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包括上述证据材料在内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二审阶段也予以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海口市创业项目申报表两份,不属于再审审查阶段的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是否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其与被申请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基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系复印件,没有形成证据链。该生效判决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在手机微信收藏夹里的照片是原件,只是其在原审中只提供了复印件。经查,无法确定再审申请人所述的在手机微信收藏夹里的照片是原件,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只提供了复印件,被申请人均不予认可。在被申请人不认可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基于现有证据所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再审申请人均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又予以否认。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及基于该劳动关系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飞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