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洪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刘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杨振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肖前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洪扬与被执行人刘光平、杨振兵、肖前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振兵、肖前福、刘光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扬劳务费47000元,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605元。
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光平、杨振兵、肖前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光平、杨振兵、肖前福的银行存款48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刘光平、杨振兵、肖前福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刘洪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