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文明,住甘肃省东乡县大树乡米家村上社*-*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举行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米某甲,现年9岁;长女米某乙,现年8岁,现均由原告抚养。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长子马米某甲、长女米某乙均由原告米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当庭支付5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1年6月3日前付清; 四、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义务,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 长 鹤 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 人民陪审员 马 有 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启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