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高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国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利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翠英与被告李国俊、第三人张利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高翠英以尚需补充相关证据,并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翠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高翠英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仲春 审判员 洪保民 审判长 刘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