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涛,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羁押,202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洪涛,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职检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检察官助理钱梦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涛及其辩护人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彭涛处于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期间,在本市海淀区,因对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办理出入车证不满而辱骂、恐吓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持菜刀砍砸小区门口桌子,恐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当日15时许,被告人彭涛抗拒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彭涛案发时为限制刑事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彭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涛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彭涛处于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期间,在本市海淀区,因对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办理出入车证不满而辱骂、恐吓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持菜刀砍砸小区门口桌子,恐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当日15时许,被告人彭涛抗拒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彭涛案发时为限制刑事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涛的供述,证人李某1、王某、李某2、秦某、彭某、陈某的证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自动出院声明,残疾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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