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52581413H。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成平诉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动工资款26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约定底薪加计件工资。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5月份里20天的工资2635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原告王成平工资款2635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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