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继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紫云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城标尚郡20号楼第3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审理经过
原告祁继峰与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继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继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家庭游泳卡费用369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员服务协议》,办理家庭游泳卡,约定原告预付3690元,可凭卡在被告处进行游泳等健身训练一年零四个月(含四个月训练期),从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12月21日。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因店面升级停业2个月。2021年8月1日,该公司因疫情停业至今。现该公司停止营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辩称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告转款3690元,在被告处办理游泳年卡,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因店面升级停业2个月。2021年8月1日,该公司因疫情停业至今。现该公司停止营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严重违约,原告方不能享用相应的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不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36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因双方未对利率进行约定,本院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祁继峰服务费3690元及利息(以369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祁继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许昌沃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鹏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