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有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梁新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宋有运与梁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梁新义偿还原告宋有运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梁新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有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人500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及网上支付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2、经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梁新义名下无房产。 3、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新义名下无公积金。 4、经网络查控系统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梁新义名下登记有车辆(豫C×××××、豫C×××××),但经宜阳县车辆管理所反馈,未查询到豫C×××××车辆机动车信息,豫C×××××被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查明梁新义名下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已办理退保手续,待款项到账后支付给申请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我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975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梁新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有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