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鞠家坝村鞠家坝组XX友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81MA6AY0A14H。 经营者:颜生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有,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华苑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131605。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总经理。 被告:冯光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冯光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0日立案。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57元,由原告万源市新鑫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会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