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2院。 法定代表人:梅云,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热斯太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席晓刚,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和谐路3号(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军友,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耿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赵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阿图什天洋绿洲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红旗农场小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即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耿红伟、李红、赵江、阿图什天洋绿洲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李德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