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子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许香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子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市子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66600尚酷牌小型轿车,并提供申请人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苏KJ5325一汽大众CC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保定市子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为冀F66600尚酷牌小型轿车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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