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根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赵根慧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赵根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根慧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状况均有网络查询反馈表、河南省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判决财产刑依法予以执行,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赵根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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