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彭道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锋与彭道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锋与彭道双达成和解协议:一、彭道双于2021年10月1日给付李锋6000元;二、彭道双于2021年12月31日给付李锋6700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的终结,并不要求将彭道双列入被失信人员名单。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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