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志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系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山与被告赵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先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志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92.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
820.00元,均由原告朱志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