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尕藏本,男,****年**月**日出生,土族,画师,住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加仓玛村*号。
被告:张猛,男,43岁,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伊利亚特湾一期*-*。
审理经过
原告尕藏本诉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尕藏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尕藏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7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称自己到机场接人急需用钱,并承诺三天之内还款。原告信以为真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借给被告,到约定期限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偿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猛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一份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钱以及原告通过微信将10000元转借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举证、程序合法,与原告陈述相吻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7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三天之内还款。原告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借给了被告,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尕藏本请求被告张猛偿还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尕藏本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