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宋家川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宋家川支行职工。
被告:薛高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被告:王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薛高攀、王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