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存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胤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存银与被告范胤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存银诉状中被告姓名为范胤彪,而被告真实姓名为范胤飚,原告常存银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常存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