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卓,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昱,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
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卓与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卓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96.50元,由原告贺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