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剑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潘成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崎诉被告潘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剑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