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山西省临县湍水头镇琵琶耳村21号。
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原、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李×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审理,原告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通知原告李×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审理,原告无故未到庭,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