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山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范朝柏。
审理经过
王栋梁与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王栋梁款项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栋梁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苏C×××××车辆,期限二年;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
10、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州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栋梁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