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负责人:高峰,行长。
被执行人张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审理经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062.02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2843.69元。车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