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张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王兴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君与被执行人张琳琳、王兴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张琳琳、王兴家收入1332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