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花园E栋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泽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雄,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刁思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刁思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21年8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查无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银行、网络资金余额很小。在五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刁思饶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刁思饶的银行存款32.01元及网络资金149.52元,本案合计执行到位181.53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刁思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刁思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梁凯明 审判员 陈 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