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易洪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易洪周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洪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易洪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