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东明、王志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王志华与孙东明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的合同效力、孙东明的主张请求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及数额等方面问题,均未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