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新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靳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新灿与被告靳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新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新灿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靳卫东支付贾新灿劳务费25,950元。事实与理由:贾新灿系水泥建筑工人,靳卫东系包工头,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贾新灿一直跟随靳卫东从事垒墙等建筑工作。2020年春节时,双方经结算,靳卫东为贾新灿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贾新灿工资款25,950元。后该款贾新灿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靳卫东缺席未答辩。

贾新灿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拟证明靳卫东欠贾新灿工资25,950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贾新灿跟随靳卫东在农村建房,主要从事垒墙、粉刷工作,后双方经结算,靳卫东给贾新灿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贾新灿工资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圆整(25,950)2020年1月21日靳卫东”。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靳卫东欠贾新灿工资25,950元,有靳卫东出具的欠条佐证,该款靳卫东应当支付。靳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靳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贾新灿劳务费25,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靳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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