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凤玲。
被执行人:苏茂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凤玲与被执行人苏茂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元。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