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申请人: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通衙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秀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锦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在高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债权8万元。申请人吴锦锋以其所有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AA××××)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在高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债权8万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吴锦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