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黄某1,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农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农某、黄某1离婚。事实和理由:1988年8月,农某、黄某1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农历11月25日按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村里举办婚礼,没有办理结婚证。××××年××月份生育大儿子黄某2,××××年××月份生育小儿子黄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长时受到冷暴力,特别这段时间经常发短信辱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农某与黄某1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农某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桂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苏琴 书 记 员 谭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