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住威海经区。 负责人孙学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元、违约金**元、分期手续费**元、利息及复利**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地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6月24日、8月23日、9月29日经网络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证券公司无开户;保险公司无投保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结果未反馈; 3、于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经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V××××号长城牌车辆,线下经车管部门核实,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综上,经查询银行、证券公司、车管部门、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晓  东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丛  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继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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