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奎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兰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原审被告:李万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奎才因与被申请人王兰志及原审被告李万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金奎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奎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 英 颖 审判员 张金良审判员刘利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栗 飒 爽